发新话题
打印

程某抢劫案辩护词

程某抢劫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指派我出庭担任本案被告程鹏的辩护人。经过刚刚进行的庭审调查和质证,辩护人现依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犯有抢劫罪不持异议。但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尚有某些涉案的关键问题未能核实清楚。
1、被告程鹏是否砍伤被害人,砍在什么部位,存在着事实认定不清 ,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等诸多问题。如证人杨旭证实,“有个穿黑衣服的小子(经核实是杨光)拿着刀开始砍赵金山。我看见他拿着刀照赵金山的后背砍的,砍了两刀。我到二院后,知道他伤了两处。”?都是谁砍的赵金山,答:我看到一个穿黑衣服的小子砍的,就他一人砍的。据此,辩护人认为:“杨旭的证词是相对其它言词证据更具有客观真实性的,其证明效力也大大优于其它言词证据。
另外,证人曹振龙证实,“杨光掏出刀砍在被害人左侧胳膊上,程鹏用刀砍在被害人后背上。”而被告侯越峰供述,“杨光举起刀照赵金山后背砍去,程鹏也举起刀砍他前胸部位。”证人陈龙也证实:“杨光拿起刀照被害人后背砍去,程鹏也抽出刀照赵金山前胸砍去。
很显然,上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对本案事实的描述存在重大出入。无法认定被告程鹏曾砍伤过被害人。辩护人认为,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即使有百分之一的合理怀疑,也不能认定案件事实。退一步的讲,即使程鹏曾经砍了被害人一刀,具体砍在什么位置,也是无法确认的,是后背还是左臂,还是前胸,没有充分证据来佐证。
辩护人之所以要求澄清该事实,是因为鉴定机关认定被害人左臂伤构成轻伤。而这一刀究竟是谁砍的,直接影响到对被告的定罪量刑,也关系到后续对受害人民事赔偿部分的责任分担。据此,辩护人认为:“致被害人轻伤的一刀非被告人程鹏所致。
二、辩护人注意到案发时,被告程鹏尚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而且,被告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虽然已经触犯刑律,但其系未成年人犯罪,法庭应当考虑其年幼无知,法律意识淡薄,世界观尚未形成,是非辨别能力较弱,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考虑对被告程鹏的量刑。同时,被告也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案发后,积极投案自首,也说明被告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特别是对被害人所受伤害,能够积极给予经济上的赔偿,这些都是被告人认罪悔改的积极表现,也是予以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
同时,辩护人还特别注意到,被告人现在系在校学生,那么,希望法庭本着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对其所犯罪行给予宽容的态度,给其一个悔过自新、重新作人的机会。
以上是辩护人针对本案的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给予考虑。

                       









                                         
                                 辩护人: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张洪羽 律师
        2006年9月5日

TOP

发新话题
免责声明:营口论坛网站所有帖子均由网友自行张贴,文责自负,其内容不代表营口论坛网的观点和立场,
版主和管理员及营口论坛网对其内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原作者或其版权拥有人拥有版权/著作权。
如果作者来函不同意将其作品张贴在本论坛,版主会尊重作者的意愿取下其作品。
版主和管理员保留删除有损本论坛健康的帖子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