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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继承案代理词

某继承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委托,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出庭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针对原告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结合本案事实及其证据,本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诉讼请求明显错误,应判决予以驳回。
原告诉争的32919元动迁补偿款至今仍在市动迁办且已被贵院司法冻结。原告不向动迁办索要却向被告索要实属令人费解。原告以返还之诉指向被告诉争该比动迁款属对象错误。本案非返还之诉,依法应判决予以驳回。
    二、本案应属继承纠纷,系确认之诉。
本案诉争房产系王某生前所在单位营口市五金公司分给的集体宿舍。20021025日,五金公司以书面形式证明王某生前居住房产系公司分给其个人,公司声明放弃产权,归王某个人所有。这份证据足以证明王某生前对这座房屋是有合法产权的,它是完全可以作为王某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他的继承人予以继承的。在本案的庭审举证阶段,原告出示了几份证人证言证实本案诉争房产系王父所有。原、被告的证据截然相反,究竟哪一方证据是真实的或者是证明力优先呢?从证据学角度来看,被告出具的单位证明效力要大大优于原告出具的自然人证言。被告出具五金公司的证明,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并有法人公章,足以认定是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更何况原告的证人并未出庭作证,其真实性值得怀疑。而且其证言内容不能做为五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被告所出示的封区证也是证明王某对动迁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有力证明。既然原告认为动迁房屋应归原告所有,那为什么动迁办的封区证写的是王某的名字而不是原告的名字呢?难道是动迁办搞错了?为什么原告不告动迁办而转过来告被告呢?依据原告观点,被告已于1999年将户口迁出本案诉争房产所在地,而王某也早以不在此地居住,而原告始终居住在此,所以动迁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如果象原告认为的哪样,谁的户口在这,房产就应归谁,哪封区证上为什么写的是王某的名字,更何况王某的户口并未迁出。且原告出具的封区证复印件上存在大量的涂改现象,更可笑的是该复印件已注明作废字样。因此,本代理人认为,封区证的证明效力远远大于其他一般证据,在没有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它是证明本案事实的最有力证据,也就是动迁部门已经依法确认了王某对本案诉争房产拥有合法权属。且封区证也是权利人领取动迁款的基本手续。
以上是代理人针对本案的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考虑。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洪羽
                                                               20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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