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宽严相济的刑事辩护理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2005年12月5日至6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出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
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2006年3月1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工作报告中,都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肖扬院长在工报告开头谈到去年审判工作中“依法严惩刑事犯罪”时说:“按照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贯彻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当判处死刑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
国家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明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为2010年完成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建设具有战略意义的步骤,充分体现出党和国家思辨性地把握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和任务的能力,预示着惩治犯罪进入一个成熟领域,能加速推动我国刑事立法进程。
提出刑事宽严相济的口号不是在刑法之上再创立具有特权法性质的行为,而是倡导一种刑事立法、执法和适用刑事法律制度的理念,具有统一刑法思想,达到和谐刑事司法,充分保障人权等作用。提倡宽和严不是赋予司法者无限的自由裁量权,也不代表一种无约束权力的行使,是一种抽象理念的构创。国家机器的操作者检察和法院系统都面临着正确无误领会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任务,律师有配合司法机关正确贯彻宽严政策的法定义务,律师树立宽严相济的理念是执业的先决条件。如何树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现从律师的视角谈谈一些看法。
宽与严从哲学意义上分析是对立统一关系。也就是说没有宽就没有严,有了宽才有严,没有严体现不出宽,严在前,宽在后,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有界,宽严适度,互为表里,互相转化;离不开严也离不开宽,离开宽的严易折,离开严的宽易碎,宽到恰到火候,严至恰如其分;宽在严内,法外不能开恩,严在宽外,法内岂能容情。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要求宽严相济,把握宽严两条线,该宽则宽,当严必严,宽彰显法律的“慈”,严煞露刑刑法的“威”,“宽”教化民生使社会太平,“严”生杀予夺荡污流秽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严的叫人心服口服,宽的使人心悦诚服;严在心中,宽在面外,严重感性,宽尚理性。从刑法适用的角度来看,宽主要适度在罪行较轻、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青少年犯罪、过失犯罪领域,而罪行严重、犯罪人主观恶性大的、民怨、民愤大的、暴力犯罪等一般不适用宽。宽严比较多的用在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上面。
宽严相济理念首先让法律人在处理刑事犯罪案件时要区分不同类型并能区别对待,做到精确打击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得减少社会对抗,化解敌对思想,实现社会和谐统一。其次贯彻宽严政策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刑法框架内创造性的、灵活性的适用法律规定,并贯穿于办案的各个环节和每一个细节之中。最后丰富刑事理论、修正刑法不合理不适当的内容,与时具进同检察院、法院系统一道共同为修改刑诉法和刑法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律师为什么要树立宽严相济刑事辩护理念?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发达刑事法律制度和完善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是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的要求,是同司法机关协作以及实践修改刑诉法探寻刑法规律的需要。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矛盾。党的政策对刑法理论有现实指导意义,同刑事执法以及适用刑法存在互为融通的关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还要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这是宪政与刑法的结合,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结合,是思想和行动的结合,也是刚性法律原则与高超灵活性适用法律的结合,都体现出法与情完美的结合。运用宽严有济刑事司法政策,不但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做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统一,最终目标是减少犯罪,改变社会综合治理的面貌促进社会和谐。
作为律师我们的任务不仅仅是追求法律的公正,还要注重倾注人情关怀,也不能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搞什么市场营销,更要注重社会效益走职业化专业化的道路,执业有唯法至上向人性和法律融二为一化转变。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最主要的功能是完善刑事立法,律师同样肩负着实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任,律师也实践着宽严相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罪刑个案,律师亲身体验着新型犯罪、刑罚具体条款和体验着每一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心情。律师往往从多个角度观察刑事制度和诉讼程序的问题存在,还能掌握第一手的理论研究资料,律师有义务有能力尽可能快地通过自身的司法实践提出完善刑事立法的方案和建议,为将来创设新的刑事法律制度改革刑罚内容以及丰富刑事诉讼程序满足司法实践滞后的矛盾。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第一、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实践证明,社会急剧变革过程中所带来的刑事犯罪高发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不坚持严打方针,就难以有效地控制住社会治安局势,就难以有效地遏制住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但是,从刑事犯罪发展的规律来看,严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单靠严打不可能完全抑制犯罪、减少犯罪,而且随着严打斗争的持续进行,严打本身的边际效应也在递减。因此,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调整并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第二、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当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已成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政法机关已经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主要靠行政手段管理社会、维护稳定,转变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开放环境中主要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维护稳定,政法机关所处的执法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政法机关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执法环境发生的这些重大变化,清醒地看到这些变化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失时机地调整刑事司法政策,既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又要对具有依法从宽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该判死刑的决不手软。但同时,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无论其罪轻罪重,是否属于严打对象,都要一视同仁,该兑现政策的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如果因为严打而不兑现政策,就会导致犯罪分子丧失对国家法律的基本信任。只有审时度势,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也只有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第四、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探索实行社区矫正;对于法律、政策不明确,可捕可不捕、可起诉可不起诉、可判可不判、可劳教可不劳教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着眼于从宽处理。这样做,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